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责令交地行政决定书

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字号:-

  申请人: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永洪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C栋三楼

  被申请人:陈苏妹,女,汉族,1930年11月29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新南街75号

  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与被申请人陈苏妹就征收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向本局申请行政处理。本局依法受理该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等规定审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局查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6〕3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56.1632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9日发布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6〕322号文,征收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集体土地56.1632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南沙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

  2016年9月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人作为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于2016年12月9日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了穗南开土地征〔2016〕0124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征收了长沙村252.396亩集体土地,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另行处理。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苏妹一户协商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申请人及横沥征收办多次派人到被申请人陈苏妹户组织动迁,但一直未能签订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申请人遂按照南沙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拟订了《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局提出了《关于向陈苏妹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申请》(穗南开土地〔2019〕250号)。

  为使申请人最终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更加合理、合法,本局对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召开调查会的通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2019年9月9日,本局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召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调查会。被申请人在调查会上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和提供宅基地安置,才配合对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测量。会后,本局要求申请人按照调查会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3月1日,申请人向本局报送修改后的《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局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送达陈苏妹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向本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0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于2020年4月21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召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表示不同意申请人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实施征收的职责权限、房屋测量面积等不予认可,并反映评估补偿价格低,要求原地安置。会后,本局要求申请人按听证会情况,核实被申请人房屋面积等相关情况,并进一步核查构筑物现场测绘、清点情况,修改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8月14日,申请人将最新修改完善后的陈苏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实测图报送我局再次审核。经审核,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163.77平方米,产权证内面积为162.40平方米,新建无证房屋面积为1.37平方米。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穗规划资源南〔2020〕575号《关于送达陈苏妹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告知被申请人可在15日内对最新方案及房屋实测图提出书面意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陈苏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陈述申辩》,反映对征收实施权利主体的问题,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宅基地安置。

  根据申请人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显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的产权人为被申请人陈苏妹,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2834143号。陈苏妹一户在册户籍人口为9人,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163.77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

  根据穗南开管办〔2018〕2号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方案供选择,具体如下:

  一、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162.40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积为1.37平方米,补偿面积为1.30平方米(1.37平方米×95%=1.30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163.7平方米。按1.6倍置换安置房,申请人提供横沥安置区的房源作为安置房,可置换高层住宅(带电梯)为261.92平方米(163.7平方米×1.6=261.92平方米)。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91.830平方米,约为0.288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8640元(0.288亩×3万元/亩=864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88亩×1.5万元/亩=432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户籍人口数为9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9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261.92㎡×15元/㎡/月=3928.8元/月,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163.7㎡×400元/㎡=65480元奖励;被申请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163.7㎡×1200元/㎡=196440元奖励;被申请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9人×5万元/人=4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163.7㎡×800元/㎡=130960元奖励。

  二、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1、《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置换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剩余部分可进行货币补偿。故经核算,补偿房屋面积中的140.63平方米(225平方米/1.6=140.63平方米)用于在横沥安置区置换安置房,剩余23.07平方米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予以补偿,扣除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61.8301平方米,约为0.288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8640元(0.288亩×3万元/亩=864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88亩×1.5万元/亩=432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户籍人口数为9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9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225㎡×15元/㎡/月=3375元/月,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163.7㎡×400元/㎡=65480元奖励;被申请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163.7㎡×1200元/㎡=196440元奖励;被申请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9人×5万元/人=4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163.7㎡×800元/㎡=130960元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申请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162.40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积为1.37平方米,补偿面积为1.30平方米(1.37平方米×95%=1.30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163.7平方米。经评估,该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406660元,扣除该户宅基地面积161.8301㎡所占的安置补偿费用46814元(宅基地面积0.288亩×131500元/亩),最终被申请人可得房屋补偿费用为1359846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61.8301平方米,约为0.288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8640元(0.288亩×3万元/亩=864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88亩×1.5万元/亩=432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户籍人口数为9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9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面积163.7㎡×15元/㎡/月=2455.5元/月,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7366.5元。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163.7㎡×400元/㎡=65480元奖励;被申请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163.7㎡×1200元/㎡=196440元奖励;被申请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9人×5万元/人=4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163.7㎡×800元/㎡=130960元奖励。

  根据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标准,经审查,上述方案符合广州市南沙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本局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陈苏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于2021年1月8日将上述《陈苏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上述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协调;仍协调不成的,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决定。

  2021年1月25日,本局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陈苏妹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协调申请书》,并于2021年3月3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召开陈苏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协调会。会上未能就陈苏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订问题协调成功,本局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会后继续协商。2021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向陈苏妹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的申请》,称未能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向本局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本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交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所涉土地。

  根据上述调查事实,本局认为:

  一、根据《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南沙区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合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申请人为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共同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实施,为南沙区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对南沙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故申请人有权根据相应的征地公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163.77平方米,产权证内面积为162.40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1日后新建的1.37平方米房屋,经核查,新建部分面积至今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位于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房屋的新建无证房屋面积为1.37平方米,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要求提供宅基地进行原地安置,因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国家征收土地无法提供宅基地进行安置,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须提供宅基地安置,故被申请人要求进行宅基地原地安置没有依据。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申请人提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三种方案供被申请人选择,具有合理性,能够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上报的置换安置用房方案,被申请人可以置换261.92平方米的安置房。经综合对比三种方案,产权调换方案适宜被申请人居住、面积适当,能满足人均25平方米的居住条件。故为保障被申请人的生活居住条件,本局决定对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

  四、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故被申请人不享有各项奖励金。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一、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75号,并将该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应向本局交回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

  二、由申请人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安置区置换总建筑面积为261.92平方米的安置房给被申请人。在置换安置房提供前,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可置换安置房面积按15/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被申请人可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261.92平方米,故自被申请人移交被征收房屋至申请人安排安置房选房和通知收楼为止,申请人按3928.8元/月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期间如遇到部分安置房收楼,相应安置房面积对应的临迁安置补助费予以扣减。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640元、搬迁补助费9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于本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