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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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政府令2018年第135号》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粤民规字〔2018〕5号)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志愿者服务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政部门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2.法定途径: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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