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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遴选入驻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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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遴选入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遴选入驻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保障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入驻单位的总体质量,确定产业园遴选入驻标准,规范遴选入驻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单位,是指按照有关程序遴选入驻产业园,并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行业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业、组织、机构及团队。

  第三条  入驻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

  (二)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类企业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人才寻访、培训、测评、咨询及大数据分析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经评估属于影响力大、技术含量高、信息集成度高、附加值高的初创企业、人才团队、组织及机构可不受纳税额度限制。

  第四条  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入驻产业园:

  (一)国家、省、市、区重点发展平台;

  (二)具有港澳企业负责人、港澳投资因素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

  (四)新兴产业、新业态、高成长性的企业;

  (五)具有核心技术、具有发展前景的创业公司及团队。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入驻产业园:

  (一)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等负面信息,社会影响恶劣,企业形象欠佳。

  第六条  申报及审批按程序办理:

  (一)发布指南。产业园运营机构(下简称“运营机构”)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至运营机构;

  (三)组织初审。运营机构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四)报请批准。运营机构初步审核确定拟入驻单位后,向产业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报批材料。产业园工作小组办公室就报批材料报请产业园工作小组研究审议。

  (五)签署协议。产业园工作小组审议同意后,运营机构开展入驻协议签订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场所分配原则

  (一)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标准,根据主营业务、营业额、纳税额、计划入驻人数、申请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供办公场所。

  (二)入驻单位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对其适当放宽对办公面积的限制:

  1.具有行业影响力、品牌影响力的总部型及行业龙头型企业;

  2. 具有港澳企业负责人、港澳投资因素的港澳型企业; 

  3. 上市企业;

  4. 属于新兴产业、新业态、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5. 在我区纳税额及营业额高的企业。

  第八条  运营机构对入驻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及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情况: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纳税金额;

  (二)运作情况:入驻人员到位率、企业运作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技术开发能力:研发投入、人才队伍、研发产品情况;

  (四)产业园制度执行情况:配合运营机构工作情况、产业园制度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入驻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运营机构评估并报产业园工作小组批准后,可启动退出机制:

  (一)未通过年度考核评估;

  (二)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产业园管理规定;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五)经产业园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涉及入驻单位须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的,由运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核算并报产业园工作小组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产业园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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