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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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森:
本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责令交地行政决定书》,决定如下:1、请你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横沥镇信新街258号房屋第一层、二层、四层属你所有部分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申请人。同时,应向本局交回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2、在灵山安置区二期建成后,提供211.97平方米的期房给你,若由于户型原因导致面积存在差异的,双方按2390元/平方米互补差价;3、在安置房提供前,自你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选房和通知收楼为止,土发中心按3179.55元/月标准向你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4、若你户在本决定书作出后30日天内配合搬迁的,由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另行给予20000元的奖励金,并由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在灵山安置区建成后,给予你安置区配套商铺8年的优先承租权和一定的承租优惠。
上述行政决定作出后,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送达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横沥镇信新街258号房屋第一层、二层、四层属你所有部分的房屋自行腾空完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本催告书送达后,你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责令交地行政决定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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