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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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律许决字〔2026〕(01)16070号
肖盈盈:
我厅收到你的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收回你的律师执业证书,证书号:14401201711012944,流水号:1191294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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