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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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律许决字〔2026〕(01)15952号
林诗:
我厅收到你的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变更执业机构,至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二、换发新的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0120211131409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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