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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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律许决字〔2026〕(01)15951号
胡锦澜:
我厅收到你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在恒福黄澳事(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0120261182053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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