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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督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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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坦尾水闸西北侧地块内的一幢基底面积36.29平方米、建筑面积36.29平方米的一层建筑物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我局经多方调查,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

        为保障本案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以公告形式督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

        请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进港大道333号,联系电话:020-84989570)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所涉建筑物的现场照片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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