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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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为缴费单位(个人)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现结合本区实际,在各镇街上报的基础上,经区城市管理局研究审核,现对我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和区域公示列表如下:
公示时间从2025年4月22日起始,收费单位和区域如有调整,再另行公示。
附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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