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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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海波(身份证号码23081***********1X):
因你有介绍他人传销的违法行为,本局于 2024年11月7日对你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南)罚字〔2024〕127号),处以罚款30000元,并于2024年12月28日送达给你。但截至2月18日,你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已产生加处罚款30000元。
我局2025年3月1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见附件),2025年3月13日邮寄你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由于电话为空号无法派送,该邮件于3月28日退回我局。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南)催字〔2024〕127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日
(联系人:刘子儒、周玥妃,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333号,联系电话:020-8498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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