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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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大)罚字〔2024〕5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南综执(大)理〔2024〕59号),并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大)催告〔2024〕59-1号),因你单位现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文书,且当事人未向我队提供可以邮寄送达的新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3.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11名员工的劳动报酬人民币38036元(大写:叁万捌仟零叁拾陆元)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4.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大)催告〔2024〕59-1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联系人:黄协赞、李樟生 联系电话:020-34981766
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靖西路33-1号大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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