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横)催字〔2024〕30号
正月(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8J547):
因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横)罚字〔2024〕30号),已于2024年06月0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06月23日前,将罚款人民币85000元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横)催字〔2024〕30号,见附件),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领取《南沙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85000元及加处罚款85000元,合计共1700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当 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符鑫(19010997809)、鲁健(19010997778)
联系电话:020-84962003
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 36 号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横)催字〔2024〕 30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