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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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南社先偿字〔2024〕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已向你单位职工吴刚先行支付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133.8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304.83元,共计66438.64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偿还66438.64元的义务。如不服该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南社先偿字〔2024〕9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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