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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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等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0-39053020),港湾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20-39396996),珠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联系电话:020-84523878)。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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