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指引—劳动合同签订篇

文章发布日期:2023-04-25 文章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风险点1: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易产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

  防范建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点2: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易引发劳动合同内容的争议纠纷。

  防范建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向、互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同时按约定对空白内容进行填写,并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持有。

  风险点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易引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

  防范建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每月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点4: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易产生支付赔偿金风险。

  防范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按如下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点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未明确服务期违约金数额或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数额过高。

  防范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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