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90项省级行政职权正式赋予广州市南沙区

文章发布日期:2025-04-23 文章来源:广州南沙政府网

  4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本次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共90项,涉及12个省直部门,涵盖市场监管、执业准入、建筑工程、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领域;按职权类别划分,包括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41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按调整方式划分,包括委托实施类88项,下放实施类2项。

  精准赋权增强权限能级

  此前,省政府已先后分11批次,累计赋予了南沙213项省级职权,极大促进了南沙规划建设提升、产业发展提速、改革开放提效和民生社会提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效应显著。此次出台《决定》,省政府根据南沙区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实行精准赋权,将新一批90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南沙实施,再次刷新了下放数量和力度的记录,必将有力推动南沙开发建设跑出“加速度”。

  例如,在开发建设方面,结合南沙产业发展快、工程项目多的特点,赋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省级行政职权,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使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域,增加市场竞争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又如,在产业发展方面,针对南沙生物医药和食品科技企业聚集度高的特性,赋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等省级行政职权,简化行政审批层级,优化属地管理流程,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同时,随着南沙各类人才与日俱增,居民对高品质医疗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本次赋予南沙“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等省级行政职权,有助于南沙依托广东省、广州市两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技术资源,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为本地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此外,在法律服务方面,目前南沙共有4家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还有2家联营所在设立中,联营所数量(含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预计在2025年达到6家以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1家以上。省政府赋予南沙“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等行政职权,将更好满足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来南沙发展需要,促进南沙法律服务业蓬勃发展。

  质效提升经济回升向

  在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引领下,南沙发展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态势,202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01.30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9.62亿元;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规上企业产值增长33.8%;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增技术改造项目99个,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192.43亿元,增长9.3%;集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近1300家,规上高企增速全市第一,企业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增长1.8倍,国家重大引才项目入选数排名全市第一;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开工竣工重点项目70个、涉及总投资约1383亿元,227个区重点项目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带动固定资产投资超900亿元。

  政策支持助力高质量发展

  作为国家部署的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新时期的南沙承担着打造国家重大战略性平台的历史重任,各类政策叠加优势凸显。2005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州市南沙区,9月30日,南沙区正式挂牌成立。2012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南沙新区被设立为国家级新区。2018年,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把南沙规划好、开发好、建设好”。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南沙区被国家定位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2022年,国务院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赋予南沙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的新定位。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求,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有关管理职权依法调整由南沙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此次《决定》出台加大对南沙放权赋能,将进一步推动南沙建设发展,助力南沙建设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扎实部署接稳用好省级事权

  接下来,南沙将稳妥有序做好权限衔接落实工作,扎实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实现预期成效。将职权调整实施与改革开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港澳、外商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等权限,加快出台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进一步打通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痛点堵点,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将职权调整实施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法律、农业、卫生健康、人才发展等领域权限,积极开展招商引智,开辟新赛道、发展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将职权调整实施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叠加实施近期南沙出台的超百条护企兴商新举措,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安全感!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

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 权类 别

实施

单位

承接

单位

备 注

1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规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仅限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

3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仅限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

4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5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6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0

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或者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1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2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3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4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5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6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7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8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19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0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1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2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3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4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年度检验

行政检查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5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

行政检查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6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

行政检查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7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

行政检查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8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29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0

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撤销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1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2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3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4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违反保密规定的;(二)违反回避规定的;(三)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五)协助他人骗取登记或者为他人骗取登记提供便利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八)未对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材料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退回过程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真实、记录存在重大遗漏的;(九)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提供必要条件导致司法鉴定人未能出庭作证的;(十)违法违规在本机构登记的执业场所以外实施鉴定执业活动的;(十一)以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者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其他同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十二)不按规定归档、未妥善保管鉴定档案以致损毁或者擅自销毁鉴定档案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5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承办的;(二)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的;(三)授意或者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管理规定的;(四)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开展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执业活动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出借本机构名义为他人招揽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6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违反保密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回避规定的;(三)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进行鉴定的;(四)协助他人骗取登记或者为他人骗取登记提供便利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拒绝出具鉴定意见书,或者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六)因过失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的;(七)私下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7

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8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鉴定意见书上冒充本人签名的;(二)违规收受鉴定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出借个人名义为他人招揽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39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八) 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0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的,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机构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1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2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3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4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5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省司法厅

南沙区司法局


46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47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48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49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有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0

对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1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2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3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4

对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5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仅限执业质量方面检查。

56

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7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变更、注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南沙区财政局


58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省自然资源厅

广州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5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1

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62

对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63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仅限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审批。

64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65

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仅限“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子项。

66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67

肥料登记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6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仅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69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仅限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70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71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72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73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74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7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7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77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仅限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78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79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0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1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2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省疾控局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4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省疾控局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5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省疾控局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8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8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8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省市场监管局

南沙区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

  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下放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

单位

承接

单位

备  注

1

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

行政确认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

南沙区科技局


2

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

行政确认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

南沙区科技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

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

  为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支持推动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和《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将90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南沙区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省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职权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狠抓衔接落实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单位应当与南沙区承接单位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职权,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等事项。对下放实施职权,自交接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原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权调整后,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调整实施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事项;自交接之日起,在南沙区范围内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单位已受理或者立案的继续完成办理。纳入本决定调整范围的省级行政职权,此前已依法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本决定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广州市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实施。

  二、严格依法履职

  南沙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本级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南沙区有关承接单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做好职权调整的承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规范办事行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将许可结果报省有关单位备案;要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推行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三、强化指导监督

  省有关单位要完善有关职权的实施标准或者操作规范,通过现场指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南沙区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南沙区提高承接能力;要通过随机抽查、备案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密切跟踪职权调整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职权调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职权调整实施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本决定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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