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在南沙实施
经争取,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3月24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后称《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南沙离岸贸易业务的发展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意义重大,一是推动南沙扩大制度型开放,在离岸贸易领域与港澳规则进一步衔接,深化国际经济合作;二是将吸引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南沙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南沙航运服务集聚区、南沙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平台为支撑,推动离岸贸易业务规模化和全球供应链管理业务发展。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503/t20250327_39608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