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南沙区实施经营主体除名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南沙区实施经营主体除名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1月8日已按程序审批同意,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为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伴随着商事制度的持续纵深推进,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市场主体数量持续激增,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与此同时,在我区现存的经营主体中,也存在着部分名存实亡的“失联经营主体”“僵尸经营主体”。这两类经营主体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市场资源配置,还占用大量的名称资源、耗费行政资源,造成了经济统计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决策,也降低了政府监管效能。同时,由于缺乏有效强制退出机制,导致上述经营主体长期存在,无法得到及时清理。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南沙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的要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通知》,清除长期占用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经营主体,激发主体竞争活力。
制定《通知》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等。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便利、高效、有序的经营主体除名工作机制,完善除名工作业务规则和流程,实现除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清除长期占用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经营主体,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
三、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明确了除名适用范围、工作流程、除名后果、除名修复、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一)明确除名适用范围
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
(二)除名工作流程
除名的程序包括梳理名单、除名告知、除名决定、除名后果、除名修复、异议和救济。
区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定期梳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名单,协调区税务部门确认名单中经营主体近两年是否申报纳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经营主体名单。区市场监管部门自确定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拟除名标记通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发布拟除名通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拟除名通知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各镇街和区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自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中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即在经营主体名称后备注“(已除名)”红色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除名后果
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四)除名修复
被除名经营主体自除名决定作出后一年内,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消除异常状态,且补办纳税申报的,可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五)异议和救济
经营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六)除名后续处置措施
经营主体被除名满一年且未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或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有利举措
(一)除名标识约束失信主体。南沙区作为广州市除名工作的试点区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作出除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众公示,约束失信主体不得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
(二)释放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通过“除名标记”工作,实现精准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效提升经营主体的活跃度,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与清理吊销之间的衔接。通过探索实施“除名标记”,在清理吊销“失联”和“僵尸”等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之前给予企业一个改正失信行为机会,企业被“除名标记”满一年后,将依法启动吊销程序。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