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送达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群联钢结构加工厂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的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群联钢结构加工厂:
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职工邵福山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58152.41元,依法向你单位追偿。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南社保执行催告〔2024〕29号),以下简称《催告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先行向邵福山支付的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58152.41元。
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
1.请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南社保执行催告〔2024〕29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