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02号)
当事人:钟健辉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地址:******************
你销售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西林代谢物的花螺及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甲一案,本局于2024年03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02号),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捌拾圆整,¥:1280;
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10000。
2024年0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盛稻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肉菜区水产档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不在现场经营。2024年03月13日,我局向你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但上述文书于2024年3月16日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02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02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3月12日
联系人:龚俊斌、何志华,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联系电话:020-8490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