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活动温馨提示

文章发布日期:2025-03-07 文章来源: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支持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特提醒医疗机构做好义诊活动相关事项:

  一是做好义诊活动备案工作。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组织单位收到义诊活动备案回执视为完成备案,需严格按照义诊备案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开展义诊。

  二是严格审核义诊人员资质。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三是规范义诊活动行为。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不可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可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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