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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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2年11月4日实施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横)罚字〔2023〕243号),处以罚款35680元,并于2024年2月21日送达给你单位。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粤穗南综执(横)延缴字〔2023〕243号)同意你单位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缴纳罚款,并于2024年3月1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缴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已产生加处罚款¥35680元。目前共需缴纳罚款71360元。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横)催字〔2023〕243号,见附件),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鲁健(1901099****)、符鑫(1901099****)
联系电话:020-84962003
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36号(横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