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问题 | 解答 |
1 | 人才可以叠加享受骨干人才奖和高管人才奖吗? | 可以叠加享受。高管人才奖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及兑现。 |
2 |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 工资薪金收入以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所属分类为准,即个人所得税APP上收入纳税明细工资薪金所得类查询到的所得项目。 |
3 | 人才工作发生变动,该人才的骨干人才奖应该由哪家单位进行申报? | 由人才现在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
4 | 人才同一年度在不同单位任职,工资薪金收入可以累计计算吗? | 人才同一年度在南沙区内的工资薪金收入可合并计算。 |
5 | 离职后未再就业、工作变动后已不在本区或者退休未返聘的人才可以申请奖励吗? | 不可以,申报时需在申报单位就职。奖励发放前,兑现部门还会对申报人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如出现未连续在南沙区缴纳社保情况,则不予发放。退休返聘人员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 |
6 | 享受南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以直接认定满足实际办公条件吗? | 不可以。根据《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2024年修订)》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与本区签订协议(应经管委会或区政府审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不包括“享受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 |
7 | 核查申报指南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在南沙区实际办公条件时,经营场地面积是对哪个时间点的面积进行核查? | 核查单位2024年12月份在南沙区的经营场地面积。 |
8 | 单位之前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可以后补吗? | 建议尽快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在南沙区实际办公条件核查时点是2024年12月,因此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需要包含2024年12月。 |
9 | 如同一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超过15万元或同一单位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合计超过200万元的,该单位的骨干人才奖励总额超过了其上年度在本区营收的1%比例(批发业企业不得超过0.1%比例),该单位奖励全部不予发放,还是超出部分不予发放? | 该单位的奖励全部不予发放。 |
10 | 如何理解同一单位骨干人才奖励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其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以其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为准)的10%比例? | 1.如单位申报2023年度骨干人才奖,则“上年度”指2022年度。 2.单位在上年度12月份本区缴纳社保不低于10个人。(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个人。) 3.申报单位需确保最终申报人数不超过上年度12月份其在本区缴纳社保人数的10%。(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上年度12月份其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的10%。) |
11 | “企业可与其符合条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申请”中,全资控股子公司如何确定? | 企业需对子公司100%控股,且经工商备案登记。 |
12 | 同一家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申报吗? | 不可以。但以下情况除外:同一家集团企业中,当母公司不符合申报指南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企业名录条件,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符合第3-12款企业条件的,且上述母、子公司均符合统计关系及在区内实际办公条件的,可合并申报,有关人数、奖励、营收等数据合并计算。 |
13 | 属于上述第12点合并申报的,有关人数、奖励、营收等数据如何合并计算? | 1.合并申报的两家单位,骨干人才奖励申报总人数不得超过他们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的10%。(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骨干人才奖励申报总人数不得超过他们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人数的10%。) 2.同一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超过15万元或合并后的两家单位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合计超过200万元的,合并的两家单位骨干人才奖励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他们上年度在本区合计营收的1%比例(批发业企业不得超过0.1%比例);如超过的,合并申报的两家单位奖励均不予发放。 3.高校、科研机构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