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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港澳青年来穗发展政策集成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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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南沙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创业文件有关规定,明确由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项目,所需资金可在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各镇(街)可根据辖内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相应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法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三)组织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联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财政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依法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和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九条 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及有关经办程序等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审核,加大抽查力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结合地区实际,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通过信息化手段可获取或验证的资料和信息,可简化或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根据地区就业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补贴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按要求落实相关责任追究:

  (一)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需对申请材料、凭证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二)发现不符合补助项目的人员认定条件,不能享受有关补贴待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回相应款项;    

      (三)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有关补贴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本区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以及各类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指的失业劳动者,以办理失业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在南沙区内登记或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财政保障、补助经费的单位不纳入本办法的用人单位补贴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工院校,是指注册地或实际办学地在南沙区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单位,均须在南沙区内注册或登记,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或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八)经区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的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核发之日起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和广州市属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待遇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镇(街)在制定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时,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稳定和促进就业类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中关于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类补助项目等扶持政策。

  (二)重点群体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本区户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工作补贴。每人限补贴一次。该补贴不能与省、市职业介绍类补贴同时享受。

  (三)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职业技工院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南沙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工院校一次性补贴。每人限补贴一次。

  (四)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南沙区用人单位新招用南沙区职业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被招用人员一次性补贴。个人部分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毕业生本人。每人限补贴一次。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提升类补贴。

  (五)实用性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区职业培训中心要求,组织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劳动力、退役士兵、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免费开展具有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项目由区职业培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年度的市场需求确定。对纳入我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且培训成果经区职业培训中心评估合格的,按照培训实际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单位补助。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六)新型学徒制培养补助。对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南沙区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施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对获得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对获得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申报单位达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区级称号。

  (八)组织紧缺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本区户籍劳动者、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开展广州市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劳动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技师10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7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初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九)紧缺技能提升补贴。南沙区户籍劳动者、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考取广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技师10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7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初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已享受过本补贴的,再次申请补贴需持有更高等级(可跨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高技能人才奖励。对南沙区的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获资格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相关技能称号的参赛选手,给予个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团体奖的参赛单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仅限申领一次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十一)创业(示范)基地补贴。对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创业基地,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基地达到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工作补贴。申报单位达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区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类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具体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十二)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区下达的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对户籍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登记台账。按摸查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补贴。

  (十三)基层服务经费补贴。按照每个镇(街)平均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补贴,用于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各镇(街)补贴分配方案。

  按照每个村(居)平均每年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用于村(居)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空岗发布、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下达至镇(街),由各镇(街)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各村(居)补贴分配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应自满足补贴项目的申领条件(或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日期)之月起12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补助项目,同时符合上级部门有配套资金且明确本区需完成的指标任务的政策规定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应优先申领上级政策项目。本办法补助项目与上级、区级其它同类扶持项目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正在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南人社〔2017〕46号)领取补贴且未达到补贴期限的,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原标准及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南人社〔2017〕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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