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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市区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4〕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和补充意见:
一、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
市区各级采购人应对本单位目前仍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简易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进行排查,如发现中标(成交)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应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单位,由本部门主管单位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请市直各主管单位于8月22日前将本部门排查情况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各区财政局于8月25日前将本地区排查情况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行的内控与风险管理
采购人应当将供应商合同签订资质、项目履约能力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归口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进行明确,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方案。
采购人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简易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也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完成供应商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工作
除项目评审阶段应妥善完成评审工作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签订之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配合核对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四、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做好合规工作,审慎检查响应材料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第三方书面声明、检测报告、资质证件、业绩成果等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供应商应保证资料内容书写正确、真实有效、完整一致。
按照相关规定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的资质证件,供应商应确保资质证件真实有效、线上可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检测机构资质符合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检测委托合同、相关发票等材料主体及信息一致。
供应商应如实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原件核对,如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我局将严肃调查处理处罚。
此外,我局梳理了部分资质证件的官方网站查询地址和有效检测报告查询指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ofd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资质证件、有效检测报告的官方网站查询地址、查询指引.xlsx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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