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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助力南沙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有成效、出经验。南沙新区出台了《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为细化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保障政策落地落实,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制定了《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细则》共14章49条,主要对政策适用范围、各条款的申报条件、奖励范围、特殊规定,以及申领兑现程序、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一)总则。
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包含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的各类组织机构。
(二)支持气候投融资机构集聚。
对2023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南沙的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气候投融资范围的组织机构,按照其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对区级贡献的90%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2.为南沙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提供支撑的相关专营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分支机构、业务中心,按照其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对区级贡献的9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项目入库。
1.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内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服务机构对本区内企业(项目)进行认证,经专家评审认定为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且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100%补贴;
2.金融机构对区内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气候投融资经营性贷款纳入南沙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并给予风险补偿。具体操作内容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执行。
(四)支持开展气候贷款。
对上年度应对气候变化贷款余额增量达5000万元以上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气候贷款余额增量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部分,按增量的2‰、1‰、0.5‰、0.2‰分档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应安排20%的资金用于奖励贷款投放团队。
2.对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的区内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获得气候贷款的,可按不高于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发行ESG债券。
对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的机构发行ESG债券,且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内项目发展的,在债券存续期内可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给予奖励。
(六)支持设立气候基金。
1.明确气候基金的具体条件;
2.气候基金投向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内南沙本地非上市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且持有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累计投资额每满16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奖励该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单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七)支持配置气候保险。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内的企业购买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内的气候保险产品,按实际发生保费的30%补贴。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对于接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的机构,根据其接入企业(项目)规模和数量、实现实际投融资情况,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于由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直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下设的气候投融资相关组织机构在南沙设立的平台(含中心)接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接入气候投融资项目数量为50个及以上,且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实现产融对接资金100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九)支持标准制定。
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并成功发布的“湾区标准”,且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按标准等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制定奖励。
(十)支持产品创新。
1.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气候投融资专营机构每年度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产品创新的评选,对于经专家评审认为具有创新性、示范性,且环境、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产品及其案例进行奖励;
2.设置气候投融资创新奖设奖项20名。其中,杰出奖3名,奖金各20万元;示范奖7名,奖金各10万元;创新奖10名,奖金各7万元。
(十一)支持技能提升。
设置三个等级的气候投融资专业证书,分别按照每人5000元、3000元、1000元标准奖励。
(十二)申领兑现程序。
规范认定与奖励评审流程上:①企业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统一受理)→→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③评审小组审定→→④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⑤事后抽查。
(十三)监督检查。
主要对企业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规定的追责,以及资金使用规定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进行规定。
(十四)附则。
主要对特别贡献奖(包括对已享受特殊扶持的继续按照协议扶持标准进行奖励)、专业名词解释、细则有效期、新落户企业的界定等内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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