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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监管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0-11-11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穗南人社规字〔2019〕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建设“合力共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激发各主体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力,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主体积极申报构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7日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办法》(穗人社函〔2017〕2132号)、《南沙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穗南办〔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南沙“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工作要求,激发各方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力,健全和谐劳动关系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区域建立“合力共治、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格局,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激励长效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和党建引领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示范引领和多方参与的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辖区各类主体应按照上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积极申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第四条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资金在区人社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 区人社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对象为南沙区当年度被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评审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AAA级单位”的和谐单位。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根据当年度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评审公布“劳动关系和谐AAA级单位”名单进行发放。
   (一)对于新申报并通过当年评审的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劳动关系和谐单位2万元。
   (二)对于通过年度报告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奖励1万元。
    第八条 各申请人自行申请并填写《南沙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年受理一次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申报工作。
    第十条 劳动关系和谐奖励获得方式以核准制为主。
    第十一条  区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根据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公布的当年度评审结果,在南沙区政府网站公示本辖区获得奖励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提出,对于异议申请,区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将根据异议申请提交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得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奖励名单,按照区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奖励。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奖励实行专款专用,各类主体应将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用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对和谐劳动关系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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