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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监管

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制度的通知

来源: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0-05-13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穗南劳人仲院〔2017〕2号

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五公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制度,欢迎各单位和个人参与仲裁公开活动。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五公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仲裁院)制定并负责实施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仲裁公开”,是指向社会开放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场所和仲裁庭审。仲裁办案场所公开包括仲裁调解室、仲裁庭、派出庭等场所设施。仲裁庭审公开指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可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仲裁公开实行预约申请,经区仲裁院同意后参加。仲裁公开分为日常办公时间公开和公开日活动公开的两种形式。日常办公时间公开指在法定办公时间面向社会公开;公开日活动公开指在区仲裁院指定的集中时间面向社会公开,将视情况进行法律法规咨询和讲座等。

  第三条  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场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公开日活动安排和表格下载等信息在南沙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栏目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仲裁院提出申请参加仲裁公开活动,如实填写有关报名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名义申请的,需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和参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每期公开活动参与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同一单位报名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申请采用网络报名,向指定的邮箱提交报名申请(详见附件报名表格)。申请参加日常公开的,可即时提交申请,区仲裁院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安排情况。申请参加公开日活动的,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提出申请,区仲裁院视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当月30日前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回复安排情况。

  第七条  当次未能参加活动的,下次参加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内重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优先安排未参加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参加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开或不能参加活动且未在参加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向区仲裁院提出取消申请的,本年度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第三章  参加要求

  第九条  为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严肃庄严,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下列人员不得参与本区仲裁公开活动:

  (一)没有申请或未通过申请审核的人;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仲裁庭安全或妨害仲裁庭秩序的人;

  (五)区仲裁院认为不适合参加仲裁公开的人。

  第十条  参加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办理登记手续,参加人员应与报名人员信息一致,区仲裁院可拒绝报名人员不一致的人员参与。

  第十一条  参加人员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下列违禁物品进入仲裁办公区域: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等宣传物品;

  (六)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仲裁办公秩序的物品。

  第十二条  参加人员需服从区仲裁院安全检查等有关工作安排。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干扰仲裁庭审程序,不得擅自将庭审当事人信息、案情、证据等信息在公众场合或互联网等平台上发布。违反前述规定的,仲裁员有权要求其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再接受其参加公开活动的申请,并逐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仲裁公开不对案件裁决结果及适用法律法规作相关解释。参加人员在仲裁公开活动期间进行信访、投诉的,区仲裁院指引其到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对于经劝告仍不服从安排的,取消其参加仲裁公开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仲裁院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报名表(单位、个人).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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