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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街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社区:
现将已经2024年第33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江街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9日
(联系人:左晓飞,联系电话:39089123)
珠江街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修订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持续优化我街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2024〕4号)等规定,修订有关工作指引。
一、核发机构
珠江街道办事处是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政府派出机构。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经珠江街道办事处授权,负责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核发工作。
二、核发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向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场地使用证明。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办理注册登记。
(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珠江街道辖区范围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的,可向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不得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申请人计划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非生产性行业的,可向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三)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非住改商),但权属清晰、无争议且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可向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①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违法建设用地、已通告纳入拆迁范围的物业;②经营范围包含煤气销存、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机械加工、洗车、再生资源回收等易污染环境行业。
三、核发程序
(一)受理
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实际设立窗口地址为准)是《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受理和审查窗口。申请人提交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属于非自有房产的,还需递交经营场所租赁(借用)关系证明等资料。
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当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的,开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审查不通过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退回相关材料。
(二)审查
受理申请后,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1.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由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申请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2.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在住所(经营场所)张贴《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详见附件4)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或非住宅的,由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会同城市管理办公室(消防)、城市建设办公室(环保)和属地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填写《现场勘查表》(附件5)。
4.住所(经营场所)位于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且园区由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经一次核查通过后,由物业管理方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查,并做好备案和落实公示相关工作。
(三)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由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详见附件6);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珠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驳回通知书》(详见附件7),并与城市管理办公室(消防)、城市建设办公室(环保)和属地社区做好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三、办理时限
(一)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非住改商)应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住改商)的,应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含征询意见公示及现场勘查)内作出决定(其中“住改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
5.现场勘查表
6.驳回通知书
7.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非住改商)和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住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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