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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财产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4-02-02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为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进一步衔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者因扩建、加建、改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房屋已经竣工材料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上材料能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港口工程由归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材料;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材料;园林绿化工程由归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竣工验收材料;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竣工验收材料。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含扩建、加建、改建,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意见书记载为准)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者因扩建、加建、改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的验收材料。

三、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依据鉴定合格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房屋或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当事人已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不予办理当事人作为交易受让方购买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但可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当事人作为交易转让方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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