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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许可

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落实和深化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09-28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穗南开管办〔2018〕5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落实和深化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开发区(区)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落实和深化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等重大工程)。

  三、改革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坚持效率优先,在《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17〕23号)和《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关于创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南审批报〔2017〕31号)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推出优化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系列举措。通过缩减审批事项、区域评估、优化审批措施、试行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压缩审批时间、加强线上线下咨询服务等改革措施,带设计方案出让项目取得用地后可立即办理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其余出让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政府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带设计方案出让项目在世界银行排名的施工许可指标由143天缩减至93天(新西兰为93天)。不断提升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便利度、满意率和获得感。

  四、改革任务

  (一)缩减审批事项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结合广州市的做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含取消监理合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大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等事项和条件。(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编办、各相关部门)

  2.归口整合关联审批事项。将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除施工许可规定材料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量明细清单、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等其他材料改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进行核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的审批条件。(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建设和交通局、区消防大队;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二)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强化“取地后可实施”

  1.推行区域评估制度。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特定区域新土地出让前,由招商部门或法定机构(明珠湾区由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办牵头、产业园区开发办负责管理的园区由产业园区开发办牵头、物流园和保税港区由口岸办牵头、园区范围外的产业用地由投资贸易促进局牵头)组织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取得评估报告; 同时普查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现状。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包括:

  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航空、民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等技术设计要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需同步提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点。

  区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将评估报告和管理总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投资贸易促进局、产业园区开发办、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办、口岸办;配合单位:环保水务局、建设和交通局、区文广新局、区农林局、土地开发中心、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企业)

  2.实行“豁免制”,企业取地后可实施。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迁移(古树除外)修剪树木审批。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上述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组织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可实施”。(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区各相关部门)

  (三)优化审批措施

  1.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再负责技术审查工作,只对技术审查结果作法定要件的符合性审查。(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2.推行“联合审图”。在社会投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仓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将建筑(内部平面及竖向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图、消防设计图、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节能施工图(含绿色建筑)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批部门依据审查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核发行政许可文件。(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建设和交通局,区消防大队;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区各相关部门)

  4.推行联合验收。由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对社会投资类的工业仓储项目试行联合验收,并协调组织行政审批、规划、建设、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开展验收工作。(牵头单位:企业筹建部门;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5.探索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和产权登记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人防测量和房产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一次测量、出具多套测量成果、成果共享。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量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区民防办;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四)对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实行审批新办法

  1.试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由投资贸易促进局牵头制定土地带方案出让实施细则,在产业园区内试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地块出让前,由招商部门组织推进规划设计方案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附带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后,审批部门不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牵头单位:投资贸易促进局等招商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2.分步环评。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中,对一些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事前审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的部分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实验室和仅混合分装、物理加工组装类的工业项目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取“两步走”审批模式:项目在主体建筑布局及建设方案确定后,对项目建筑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主完成,无需审批),在获得施工许可审批后,即开始开工建设,并同步开展具体入驻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3.带设计方案出让项目审批办法。对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实行取得用地后即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审批模式。将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通过完善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将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同步办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五)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1.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取得用地后可立即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2.通过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等举措将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设计方案审查)政府审批时间由18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六)加强线上线下咨询服务

  将社会投资项目全建设期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标准规范、问题解答进行统一汇总,让企业通过一个网站,全面了解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推行报建登记,按照项目类别,一揽子告知后续审批事项。线下推行每个阶段的一站式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综合咨询服务。为解决分阶段办理,带来企业设计后期返工的风险,以及提高验收效率,除管理部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外,大力培育全过程咨询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区政务办;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二)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健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扩大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范围,增加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行业信用和企业信用相互补充、协同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中,增加对承诺不兑现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扣分值;情节严重的,降低信用等级,清出本地建筑市场。通过与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的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针对调整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牵头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六、统筹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区审改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次改革工作。增加区监委、投资贸易促进局、建设和交通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环保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农林局、口岸办、土地开发中心、产业园区开发办、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办、区消防大队、南沙供电局、粤海水务、南沙燃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审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担当务实和容纠并举等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以及《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有关改革容错机制,切实帮助各部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先行先试。

  (四)组织实施。按照区落实方案工作任务分工,各牵头部门抓紧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落实和深化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工作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具体工作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实施时间

备注

1

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含取消监理合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大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等事项和条件。

 

行政审批局

编办、各相关部门

《实施方案》颁布后实施

 

2

归口整合关联审批事项

将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除施工许可规定材料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量明细清单、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等其他材料改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进行核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的审批条件。

 

行政审批局、建设和交通局、区消防大队

区各相关部门

消防、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待全市统一实施;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等其余事项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技术审查单位后实施

 

3

制订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特定区域新土地出让前,由招商部门或法定机构(明珠湾区由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办牵头、产业园区开发办负责管理的园区由产业园区开发办牵头、物流园和保税港区由口岸办牵头、园区范围外的产业用地由投资贸易促进局牵头)组织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取得评估报告; 同时普查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现状。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包括:

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航空、民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等技术设计要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需同步提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点。

区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将评估报告和管理总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投资贸易促进局、产业园区开发办、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办、口岸办

环保水务局、建设和交通局、区文广新局、区农林局、土地开发中心、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企业

2018930日前

 

4

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豁免制”,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或调整办事指南

    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迁移(古树除外)修剪树木审批。

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实施细则颁布后实施

 

5

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

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

 

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技术审查单位后实施

 

6

推行“联合审图”

在社会投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仓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将建筑(内部平面及竖向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图、消防设计图、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节能施工图(含绿色建筑)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批部门依据审查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核发行政许可文件。

 

行政审批局、建设和交通局、区消防大队

区各相关部门

消防、人防工程施工图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待全市统一实施“联合审图”后实施,其余“联合审图”事项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技术审查单位后实施

 

7

精简前置审批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

 

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实施方案》颁布后实施

 

8

推行联合验收

由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对社会投资类的工业仓储项目试行联合验收,由企业筹建部门协调组织行政审批、规划、建设、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法律文书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企业筹建部门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9

制定“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将竣工验收事项和产权登记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人防测量和房产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一次测量、出具多套测量成果、成果共享。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量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区民防办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10

制定土地带方案出让实施细则

由投资贸易促进局牵头制定土地带方案出让实施细则,在产业园区内试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地块出让前,由招商部门组织国土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附带规划设计方案。

投资贸易促进局等招商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11

制定分步环评实施细则

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中,对一些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事前审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的部分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实验室和仅混合分装、物理加工组装类的工业项目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取“两步走”审批模式:项目在主体建筑布局及建设方案确定后,对项目建筑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主完成,无需审批),在获得施工许可审批后,即开始开工建设,并同步开展具体入驻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12

带设计方案出让项目审批办法

对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实行取得用地后即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审批模式。将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2个阶段,通过完善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将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同步办理。

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土地带方案出让实施细则颁布后实施

 

13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1.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取得用地后可立即办理施工许可证。

2.通过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等举措将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设计方案审查)政府审批时间由18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局

区各相关部门

1、土地带方案出让实施细则颁布后实施;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技术审查单位后实施

 

1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15

健全行业诚信体系

健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扩大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范围,增加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行业信用和企业信用相互补充、协同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16

提高线上线下咨询服务

    将社会投资项目全建设期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标准规范、问题解答进行统一汇总,让企业通过一个网站,全面了解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推行报建登记,按照项目类别,一揽子告知后续审批事项。线下推行每个阶段的一站式(窗口)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综合咨询服务。为解决分阶段办理,带来企业设计后期返工的风险,以及提高验收效率,除管理部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外,大力培育全过程咨询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

区政务办

区各相关部门

20189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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