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南沙动态 > 热点专题 > 南沙区优化营商环境专题 > 政策速递 > 办理建筑许可
来源:南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发布日期:2025-03-19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的通知》(穗南审批函〔2024〕28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对优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该通知即将到期,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决定对通知中的部分措施有效期延长一年,具体如下:
一、继续实施的措施
(一)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实行告知承诺
建设单位申请首个形象进度承诺制非装配式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十分之一(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应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再次申请新增非装配式商品房预售许可,首个及再次申请的非装配式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均应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三分之二。(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优化“交地即开工”独立分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土地移交6个月内,可按照《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6.0)实施方案》(穗南开管办函〔2023〕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2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土地开发中心)
二、保障措施
审批部门依法加强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取消该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后续行政许可的资格。
(二)将该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推送“信用广州”向社会公示。
(三)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原通知中“(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改制承诺制”的措施不再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3月17日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