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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

关于加大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操作细则

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发布日期:2021-07-29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开管规〔2021〕1号),为便于政策实施,针对金融政策措施中涉及财政支出的款项,制订本实施操作指引。

  第二条  对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期间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减免的担保费给予等额财政补贴。

  第三条  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由南沙区财政出资为主,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

  第四条  疫情期间是指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享受政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实际办公场地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减免的担保费率是指1.5%与客户实际收取担保费率的差额,该部分差额由区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第六条  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除载明提交复印件外,均需提交原件,载明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提交原件核对:

  1.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3.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担保机构与企业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担保费收费情况(见附件3);

  5.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

  6.在南沙实地办公的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填写并编制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材料,按各专题材料要求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申报企业统一在区政策兑现系统上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材料预审,通过预审的申报企业,需将纸质申报材料以EMS快递至南沙开发区金融局,由金融局安排专人跟办。

  第八条  企业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政策兑现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区政务服务网站(https://qiye.gzns.gov.cn/)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二)部门审查

  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被扶持企业的认定: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奖励金评审: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评审小组会议审定

  南沙开发区金融局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审定被扶持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将扶持奖励资金方案在区政务服务网站(https://qiye.gzns.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众对奖励名单、奖励资金等有异议应在此期间提出;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南沙开发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局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以及异议人。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我区的扶持政策;符合我区的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广州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致。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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