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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关于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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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关于研究广州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8〕1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88号)(附件1)等文件精神,在现有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附件2)场所工作基础上,为全力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强化水污染源头排查控制,结合村级工业集聚区整治等工作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

  加强统筹协调,在区“河长制”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镇(街)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以街镇为落实责任主体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按照“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分类处置、分步实施、智慧监管”的工作思路,运用用水用电大数据手段,强化水污染源头控制,提升对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排水等全过程管理水平,对“散乱污”场所不搞“一刀切”,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为我区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面启动新一轮“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全区所有街镇全部完成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11月8日前制定“三个一批”场所清单;年底前完成完成对污水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并对消防安全不达标“散乱污”场所依法查处。

  ——2019年,全区所有街镇“散乱污”场所“升级改造一批”工作基本完成,“整合搬迁一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9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年底前完成对废气违法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

  ——2020年,全区所有街镇全面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全面通过验收,形成较完善的“控源”“截污”“纳管”的水污染源头控制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在现有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工作基础上,参照广州市《镇街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编制提纲》,组织街镇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评审,开展相关培训、动员工作,并按要求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南沙供电局、各供水公司等)。

  (二)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

  各镇街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对运用大数据梳理的名单(见附件3)进行排查,并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网格化管理,摸清各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用电量、污水排放方式等情况(见附件4、5、6)(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环保水务局、区工科信局、南沙供电局、各供水公司)。

  (三)明确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原则。

  从实际出发,将“散乱污”生产经营场所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关停取缔”场所,第二类为“整合搬迁”场所,第三类为“升级改造”场所。结合我区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类等“散乱污”场所的有关规定,制定三类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指导性意见(牵头单位:区环保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城管局、区工科信局、区农林局);各镇街结合辖区实际,以确保安全和污水规范排放为底线,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梳理出三类生产经营场所清单(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环保水务局、区工科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局、各镇街、南沙供电局、各供水公司)。

  (四)分类处置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1.对第一类场所实施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对第一类场所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环保水务局、区工科信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局、区税务局、南沙供电局、各供水公司)。

  2.对第二类场所实施整合搬迁。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但无法就地完善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由镇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筛选一批村级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工科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水务局)。

  3.对第三类场所实施升级改造。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不齐全,要加强排污监管,规范用水用电行为,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环保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工科信局、区审批局、南沙供电局)。

  4.规范生产经营用水用电。按照“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区环保水务局、供水公司要收集、掌握所有用户用水信息;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水行为,对于违法用水的,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牵头单位:区环保水务局、各镇街;配合单位:各供水公司)。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电行为,对于违法用电的,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积极研究“散乱污”场所恢复用电时采用预付费模式,促进“散乱污”场所监管长效机制落地(牵头单位:区工科信局、各镇街;配合单位:南沙供电局)。

  (五)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场所排污管道与市政污水管网衔接。

  组织镇街按照市、区管网建设规划和各镇街实际,加快截污纳管工程建设,明确各生产经营场所污水纳管位置等。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截污纳管工程,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场所按规范建设污水排放管道与市政污水管网衔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牵头单位:区环保水务局、区建设交通局;配合单位:各镇街)。

  (六)确保排污管道畅通。

  组织镇街按照“四洗五清”(洗楼、洗管、洗井、洗河,清除非法排污口、水面漂浮物、底泥污染物、河道障碍物、涉河湖违章)部署进一步增强“洗管”效果,对辖区范围内的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功能性与结构性问题(如漏接、错接、渗水、漏水、堵塞等问题)列出条目清单,分类整改,确保排污管道健康和畅通(牵头单位:环保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

  (七)分类强化村级工业集聚区整治改造。

  推进村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排放治理工作,规范一批村级工业集聚区,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相关许可条件且积极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集聚区统一监管,探索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对村级工业集聚区的监管,推动集聚区因地制宜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强化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业技术、拓展产业价值链。针对土地利用低效、产业低端化严重等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牵头单位: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城管局、各街镇)。

  (八)加强信息报送。

  各镇街将采集到的相关数据通过“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信息报送系统(由市工信委建立)及时上报,并每10天将“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报送区工科信局(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工科信局,南沙供电局)。通过“散乱污”场所大数据监管系统(由市工信委建立)对各镇街、工业园区用水、用电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将用水用电异常情况及时发送各街镇进行核查处理(牵头单位: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

  (九)加强信息公开。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场所清理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2018年11月起,于每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牵头单位: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单位:区政务办、各镇街)。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各镇街、各单位请于10月30日前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的本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附件7)汇总报区工科信局;每10天(每月3日、13日、23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除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还需提交附件4、5、6,含电子文档)盖章送区工科信局,区工科信局汇总各镇街、各单位材料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并同步在部门和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各街镇于11月8日前完成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重点对运用大数据梳理的名单)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工作,并上报“三个一批”清单与区工科信局。

  (三)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各镇街于11月8日前根据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要求编制辖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并报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备案;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于11月18日前完成街镇工作方案评审和修改备案工作,并于11月25前完成汇总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四)开展验收考核工作。根据《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办法》,区环保水务局会同区工科信局等有关部门,按进度组织街镇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并对各镇街工作进度进行不定期检查,区河长办对验收合格的镇街公布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完善工作机制,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治水办)增设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区副总河长任组长,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南沙供电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委、区维稳办、区综治办(来穗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审批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各镇街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工作组成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工科信局,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分管区领导和河长办研究解决。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参照区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架构成立镇街级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和排查相关工作。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 号)、《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穗府办函〔2018〕83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88号)有关要求,按任务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各镇街:落实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属地管理责任,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将辖区推进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工科信局、区环保水务局。

  区委宣传部:做好对“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有关政策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区监察委:负责“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的督察工作。

  区维稳办:负责协调指导属地镇街,做好对“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的维稳工作。

  区综治办(来穗局):依法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的治安消防工作。

  区工科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方案开展评审并备案;督促指导各镇街组织开展“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会同区环保水务局对各镇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验收。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产业规划布局,协助镇街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彻底查清排污情况(废水、废气的排放量及排放去向),督促“整合搬迁”场所和“升级改造”场所落实相关环保手续,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水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指导并配合各镇街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并增强“洗管”效果。会同区工科信局对各镇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验收。

  区审批局:负责对“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的有关审批工作,依法对实施升级改造“散乱污”场所补办环评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需许可审批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散乱污”场所。

  区国土规划局:依法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建设和交通局:严厉查处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等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

  区城管局:指导各镇街依法查处河涌管理范围外的属违法建设的“散乱污”场所;指导各镇街配合环保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属违法建设的“散乱污”场所。违法建设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林局:负责相关镇街对水源保护区禽畜养殖场、鱼塘、私宰场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南沙供电局:配合摸清辖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电量,甄别异常用电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各供水公司:配合各街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三)加强督办和问责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按时限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区工科信局会同区环保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成绩差的镇街予以通报批评,由镇街向区政府做书面检讨,区政府将视情况约谈镇街主要领导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维稳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有关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推广典型街镇的先进经验,增强示范效果。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散乱污”清理整治、生产经营场所违法排污、违法用电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散乱污”清理整治和全面剿灭黑臭水体的良好舆论氛围。扎实做好维稳工作,各镇街要做好维持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预案,要防范和处置好突发事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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