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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

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指南(已失效)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穗南开人发〔2024〕4号)

  (二)《广州南沙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穗南开人发〔2024〕6号)

  二、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项目名称、地址、套数、运营管理单位、咨询电话等信息在“南沙人才公寓微信小程序-房源列表”栏目公布,按照实际更新。

  三、申请条件

  (一)持南沙人才卡A卡、B-1卡、B-2卡。

  (二)未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号)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标准

  (一)优惠标准

  1.南沙人才卡A卡持卡人入住人才公寓,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3年,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南沙人才卡B-1卡持卡人入住人才公寓,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1年,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南沙人才卡B-2卡持卡人入住人才公寓,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1年,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对于已在本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的南沙人才卡持卡人,入住后直接按标准享受优惠; 对于在本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尚不足3个月的南沙人才卡持卡人,可先行入住,缴纳足额租金,待满足“在本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条件后再享受优惠。其中,按照《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规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的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3个月即可享受优惠。人才入住享受优惠期满后,如需继续租住的,优惠期满前1个月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按照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二)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含港澳新青寓)租金优惠。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号)等政策规定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的,租金租期等规定继续按旧政策执行。

  五、申请资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以单位为申请主体的,申请单位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承诺书(单位适用)(附件,法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人士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二)人才公寓申请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人士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注:材料一式一份,只需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电子表格及原件彩色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

  六、申请时间

  常年受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选房配租时间不计在内。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个人或所在单位通过“南沙人才公寓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填写申请信息,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就申请个人或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选房及配租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申请先后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其中,A卡、B-1卡持卡人原则上即来即住。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本区重点单位。

  选定住房后,原则上不得调换(特殊情况除外)。

  )签约及办理入住

  选定住房后,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签订租赁合同的通知书,承租单位(个人)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两个月市场评估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凭缴费证明办理入住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当次人才公寓保障的权利,其房源统一纳入下一批人才公寓房源。

  九、咨询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20-39054874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其他事宜

  (一)允许人才申请合租,承租的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对应层次人才可配租的面积标准之和。

  (二)人才轮候期间申请人才公寓房源点变更的,需在“南沙人才公寓微信小程序”修改意向房源,并按提交修改意向房源的时间重新确定选房顺序。

  (三)优惠期满且应当退还人才公寓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向承租单位(个人)发出退还人才公寓通知,承租单位(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的,承租单位(个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所住人才公寓市场评估价的2倍收取优惠期外的租金。


  附件:承诺书(单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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