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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发改局发布日期:2024-05-13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政策要点(以政策原文为准)
1.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
3.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籍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4.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区责任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咨询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20-84987246;
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12366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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