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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发改局发布日期:2024-05-13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政策名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41号)
政策要点(以政策原文为准)
1.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区咨询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医保中心南沙分中心
咨询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20-84987246;
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12366;
广州市医保中心南沙分中心:12345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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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