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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科工信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区)直属各部门,各镇(街):
《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19年11月8日
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南沙区中心城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解决交通管制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限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南沙区工程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联合核发,通行证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保障需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通行证申请条件及有效期
第三条 通行证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企业位于南沙区交通管制区内;
(三)自南沙区中心城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实施以来,通过主动调整日常物流运输节奏和生产计划等措施,物流作业仍无法有效规避限行时段,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运输车辆及所属公司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第四条 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第三章 通行证申请资料和受理
第五条 通行证申请单位为:工业企业。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通行证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
(二)企业生产经营受限行影响情况说明;
(三)承运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工业企业与委托运输的物流企业的运输合同;
(六)承运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七)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八)运输交通安全责任书、车辆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七条 通行证申办受理流程:申请单位按上述申请资料要求准备一式三份,递交至南沙区科工信局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发函(含申请资料)至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审核。
第四章 通行证核发
第八条 通行证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联合核发,分工如下:
(一)南沙区科工信局:负责受理通行证申请,评估因交通管制影响经营生产情况,提出通行证发放数量的建议。
(二)南沙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营运资质是否齐备。
(三)南沙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通行路段等申请内容,审核运输车辆、驾驶员等运输单位申报资料合法性,运输车辆两侧防护网、左右转弯呼叫、倒车语音提示等安全技术装置是否齐全等情况。
第九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符合办理条件的,由上述三个单位分别在《通行证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由南沙区公安分局颁发通行证(通行证采取纸质制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做出该项审核意见的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行证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通行证受理和不予受理通行证通知书原则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行证到期需要续期的,办理流程、方式同通行证的办理。
第五章 通行证管理
第十一条 通行证一律使用统一式样,工业企业运输车辆通行证加盖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南沙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印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通行证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涂改、伪造、挪用、复印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纸质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视为无通行证。
第十三条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通行证(原件)摆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四条 在交通管制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通行证:
(一)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被查出的;
(二)工业企业停工整改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通行证或挪用通行证的;
(四)使用失效通行证的;
(五)进入限行区未落实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六)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责以上责任的;
(七)在交通管制区内因超载、超速、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查获的。
第十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收缴通行证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南沙区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达到3次(含)以上,或发生负次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自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停发期满后重新计算;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我区累计交通违法达到5次(含)以上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停发期满后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一)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下发《整改通知书》期间,停发该工业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的通行证,直至整改合格;
(二)被通报违法的运输企业,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30日;
(三)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30日;
(四)车辆检验率未达到95%的,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直至车辆检验率达标;
(五)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未达到60%或单车存在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直至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达标。
第七章 申请通行证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通行线路应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线路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存在无效证件的,不予办理通行证;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广州市或南沙区没有办理营运资质备案的运输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八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行证核发后,由南沙区公安分局严格管理,加强执法,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原则,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并进行定期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自然日,“月”均为自然月。
第二十三条 “车辆检验率”为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中,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车辆之和占车辆总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南沙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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