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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南沙政府公报 > 2019年第4期(总第4期)   出版日期:2020年1月19日 >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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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1-07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穗南科工信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区)直属各部门,各镇(街):

《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19年11月8日

 

南沙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南沙区中心城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解决交通管制区工业企业运输车辆限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南沙区工程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联合核发,通行证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保障需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通行证申请条件及有效期

第三条  通行证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企业位于南沙区交通管制区内;

(三)自南沙区中心城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实施以来,通过主动调整日常物流运输节奏和生产计划等措施,物流作业仍无法有效规避限行时段,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运输车辆及所属公司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第四条  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第三章  通行证申请资料和受理

第五条  通行证申请单位为:工业企业。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通行证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

(二)企业生产经营受限行影响情况说明;

(三)承运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工业企业与委托运输的物流企业的运输合同;

(六)承运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七)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八)运输交通安全责任书、车辆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七条  通行证申办受理流程:申请单位按上述申请资料要求准备一式三份,递交至南沙区科工信局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发函(含申请资料)至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审核。

第四章  通行证核发

第八条  通行证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联合核发,分工如下:

 (一)南沙区科工信局:负责受理通行证申请,评估因交通管制影响经营生产情况,提出通行证发放数量的建议。

 (二)南沙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营运资质是否齐备。

(三)南沙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通行路段等申请内容,审核运输车辆、驾驶员等运输单位申报资料合法性,运输车辆两侧防护网、左右转弯呼叫、倒车语音提示等安全技术装置是否齐全等情况。

第九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符合办理条件的,由上述三个单位分别在《通行证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由南沙区公安分局颁发通行证(通行证采取纸质制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做出该项审核意见的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行证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通行证受理和不予受理通行证通知书原则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行证到期需要续期的,办理流程、方式同通行证的办理。

第五章  通行证管理

第十  通行证一律使用统一式样,工业企业运输车辆通行证加盖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南沙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印章后生效。

第十  通行证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涂改、伪造、挪用、复印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纸质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视为无通行证。

第十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通行证(原件)摆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  在交通管制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通行证:

(一)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被查出的;

(二)工业企业停工整改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通行证或挪用通行证的;

(四)使用失效通行证的;

(五)进入限行区未落实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六)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责以上责任的;

(七)在交通管制区内因超载、超速、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查获的。

第十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收缴通行证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南沙区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达到3次(含)以上,或发生负次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自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停发期满后重新计算;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我区累计交通违法达到5次(含)以上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停发期满后重新计算。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一)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下发《整改通知书》期间,停发该工业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的通行证,直至整改合格;

(二)被通报违法的运输企业,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30日;

(三)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30日;

(四)车辆检验率未达到95%的,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直至车辆检验率达标;

(五)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未达到60%或单车存在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直至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达标。

第七章  申请通行证注意事项

第十  通行线路应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线路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

第十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存在无效证件的,不予办理通行证;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二十  除另有规定外,在广州市或南沙区没有办理营运资质备案的运输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八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  通行证核发后,由南沙区公安分局严格管理,加强执法,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原则,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并进行定期通报。

第九章    

第二十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自然日,“月”均为自然月。

第二十  “车辆检验率”为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中,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车辆之和占车辆总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由南沙区科工信局、南沙区交通运输局、南沙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通行证申请表.docx

 附件2.承诺书和通行证(样式).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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