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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关于对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001号的答复

来源:区公安分局发布日期: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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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苏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无房产证的村民子女分户的建议”(第6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分户,除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等)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房屋产权证明是分户的必要条件。我局作为分户政策的执行部门,截至目前,尚未接到上级有关对现有分户政策修改的通知,故我区仍应执行上述分户政策规定。

关于您提到“在2001年至2014年期间,部分村民子女分居后建了房屋,当时政府对所建的房屋都不给予办理房产权证”的问题,说明该类房屋是村民在不符合报建条件或未经报建手续审批所建的房屋,且大部分存在无正式门牌的情况。

关于您提出“不要以房产权证为前提条件进行‘一刀切’,设定可视同有证房屋的条件……帮助解决分户难的问题”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专门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该部门表示上述房屋涉嫌违建,应先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城管部门处理意见为同意保留使用、补办报批手续的,再按规定申办房屋产权登记;经向广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请示,同意上述房屋在申办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如城管部门出具同意保留使用的处理意见,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可按照立户和分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感谢您对分户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分户政策的执行工作,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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