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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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伟: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审不撤登字〔2026〕8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已于2026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行复〔2026〕431号),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审不撤登字〔2026〕87号)。
你系本案申请人,本府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你的户籍地址,但该信件因拒收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电话:020-39050193)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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