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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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英钊:
申请人夏丽芳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南(鱼窝头)行罚决字〔2026〕312335号],于2026年7月7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审理,案号为穗南府行复〔2026〕574号。经审查,本府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及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于7月23日向你邮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相关材料。
上述邮件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现依法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电话:020-39050193)领取上述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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