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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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硕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5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市监不撤登字〔2026〕8号),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已于2026年7月23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穗南府行复〔2026〕324号),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你系本案第三人,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电话:020-39050193)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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