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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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鲁伟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审不撤登字〔2026〕87号),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6〕431号),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至你的住所地,但上述信件因拒收被退回。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6〕431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电话:020-39050193)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文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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