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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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早:
申请人梁益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于2026年2月3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南(金洲)不罚决字〔2026〕310020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已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行复〔2026〕233号),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3日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系本案第三人,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电话:020-34684694)领取上述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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