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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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庆超:
申请人潘海英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于2025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南(东涌)不罚决字〔2025〕310384号],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6〕5号),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至你的户籍地址、现居地址,但该信件因收件人拒收/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6〕5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电话:020-34684694)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文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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