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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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
申请人杨秀江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南(黄阁)不罚决字〔2025〕310026号],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5〕793号),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邮寄至你户籍地址、现住地址,但均因电话无人接听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5〕793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联系人:陈卓,电话:020-39050193)领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5〕793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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