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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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仕永:
申请人张德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万顷沙派出所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南(万顷沙)行罚决字〔2025〕312183号),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5〕417号),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邮寄至你户籍地址、现住地址,但该信件因收件人电话无人接听/收件地址拆迁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5〕417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联系人:刘影瑜,电话:020-39050193)领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穗南府行复〔2025〕417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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