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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港湾街道办事处发布日期:2025-03-07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敬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环市大道西7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零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港湾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南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性质是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不核定编制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主要为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为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后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单位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组织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单位,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单位党组织在举办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院长以及其他干部;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干部履职情况;
(五)统一管理本单位干部人事、党建工作、资产财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聘任的本单位领导组成或按规定程序产生,任期及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院长,由港湾街道党工委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本单位的岗位由港湾街道党工委根据机构编制文件以及人事主管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进行设置;本单位的党建、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港湾街道党工委、港湾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和指导,本单位承担业务运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中非涉密工作的开展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提供相关材料合法合理、真实有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及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内部通报,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公布的联系电话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依法管理、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科学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依法依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年初预算,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同时建立健全制度,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人员管理,根据职能职责,扎实贯彻港湾街道党工委、港湾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部署,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施由港湾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省、市、区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2月10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2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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