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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9-09-03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穗民〔2019〕269号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十条就业定义及就业收入证明的问题。“就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等;就业收入证明包含劳动合同、雇主证明、申请人申报等所反映的申请人的相对稳定收入。

  二、关于第二十一条待遇享受及第二十二条保障金发放等问题。区民政部门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低保对象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应当从认定之日当月开始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低保对象账户。

  三、关于第二十五条主动申报的待遇渐退问题。一是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在保障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其本人就业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入家庭月收入。二是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在保障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其本人就业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后,超出部分减半计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保障待遇。三是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在保障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或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街(镇)申报的,经户籍地的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

  四、关于第十二条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问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五条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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