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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9-03-15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 〔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州市 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 知》(穗民规字〔2018〕10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 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穗民 规字〔2018〕1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特困人员(含原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 政府供养人员、由政府在医疗机构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救助供 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各区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准确把握 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主要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善 本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

  二、 准确把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重点任务

  各区要对照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突出重点,抓紧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 严格开展定期复核。各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 展特困人员定期复核工作,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 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对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 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供养。对终止供养的对象要保持关注,及时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符合供养条件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

  (二) 组织评估生活自理能力。各区民政部门要落实特困人

  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责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评估后,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表》(见附件1),由特困 人员本人签名确认评估结果,街镇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 审批。特困人员或民政部门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应当及时组织 复核。评估活动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由特困人员本人或他人代为 申请评估,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有变化的,应及时 组织评估。

  (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特困人

  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级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可优 先选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供养 服务机构等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服务费用直接与服务 机构进行结算,并指导特困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护理协议。应重 点关注失能、半失能且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指导签订《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优先协助其选定服务机构 及项目,优先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督促检查行动,对各区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

  (一) 各区民政局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推进表》(附件2 ),每月前上月工作情况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二) 条民「鼓局’蓮成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全市11个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蘇查,抽查结果向各区民政局通报。1

  (三) 市民政局每半年将各区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情况向各区政府通报。

  (四)本通知实施一年后,市民政局对各区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各区政府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民政部门要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主体责任,督促基层街(镇)落实特困供养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社会力量的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救助和养老政策衔接,尤其是能力评估 和照理护理工作。 '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 落实救助供养资金,集中供养对象资金统一划拨至供养机构。要加强对供养机构的监管,确保供养资金使用到位。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区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程序、服务机构名称、项目等信息在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各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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